近期,天津市人力社保局发布通知,为优化职工医保个人账户管理,提升个人账户使用效能,天津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根据天津市相关政策规定,自2016年10月起,社保卡个人账户金额实行注资管理,医保经办机构按月将参保人员,当月个人账户记账金额的70%(异地安置人员个人账户金额全部)划入本人社会保障卡金融账户,由参保人员自行提取。其余30%部分仍可在参保人员看病就医和报销药费时,用于支付医保报销后政策内个人负担部分的医疗费用。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参保人员在提取个人账户资金前需持本人身份证、社保卡到开户银行(社保卡卡面上标注有发卡银行名称)办理社保卡金融账户激活手续,只有在社保卡金融账户激活状态下社保中心才能向账户注资,参保人员才能提取。划入社保卡金融账户的金额到账日期为每月28日。对于社保卡未及时激活的,社保中心将应划入金额作记账处理,不间断计息,参保人员可于激活次月到账后提取。
人事处
2016年10月21日